【编者按】近年来财政部先后修订公布了收入、金融工具、租赁等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为切实做好新准则贯彻实施事情我们汇总整理了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的问题解答形成“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系列”供企业和宽大会计人员学习参考。
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及相关增值税应当使用什么会计科目?
答:凭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划定条约欠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如企业在转让答应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子。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新收入准则举行会计处置惩罚时使用“条约欠债”科目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泉源:财政部
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如何举行会计处置惩罚?
答: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划定举行会计处置惩罚。
凭据新收入准则对条约欠债的划定尚未向客户推行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中的增值税部门因不切合条约欠债的界说不应确认为条约欠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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